(2017)苏1322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吴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吴飞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709号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西路。法定代表人:石学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飞凡,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