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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与吴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吴飞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709号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西路。法定代表人:石学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飞凡,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飞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飞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沭阳县龙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孔玛丽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章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