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与陈华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陈华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65号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赵海炎。被告:陈华根,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陈华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