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秀英与广州市金胜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英,广州市金胜渔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651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英,女性,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胜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麓湖路8号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振波。申请执行人何秀英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胜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512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2017年3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4月6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651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