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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亚芹与被告任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亚芹,任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40号原告:余亚芹,女。被告:任少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亚芹与被告任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