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生河与王锦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河,王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293号原告:李生河,男,住武威市。被告:王锦泉,男,甘肃定西人,住武威市。原告李生河与被告王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日,李生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生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李生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