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中标与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标,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292号原告:黄中标,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住醪田镇凫塘村小学。法定代表人:吴金凤,该村村长。原告黄中标诉被告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吉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中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杨家塘水库2017年1月1日至2037年1月1日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黄中标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杨家塘水库原告承包多年,因承包即将到期,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于2016年12月11日对该塘2017年1月1日至2037年1月1日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以36000元的标价中标,并一次性向凫塘村村委会付清了承包款。但凫塘村村委会违背招标承诺,要求原告与村民黄荣明共同承包杨家塘水库并妨碍原告对该水库的承包。原告故提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未予答辩亦向本院未提交证据。原告黄中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于2016年12月11日对该塘2017年1月1日至2037年1月1日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黄中标以36000元的标价中标,并一次性向凫塘村村委会付清了承包款,黄中标已取得该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故黄中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醪田镇凫塘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杨家塘水库2017年1月1日至2037年1月1日的承包经营权归原告黄中标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黄中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吉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炜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