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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景积财与刘俊峰拖欠水泥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积财,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景积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俊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景积财与刘俊峰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白水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俊峰长期不在家中,且申请执行人高永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