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景积财与刘俊峰拖欠水泥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积财,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景积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俊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景积财与刘俊峰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白水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俊峰长期不在家中,且申请执行人高永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恢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