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邵静秋与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壮、王承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静秋,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壮,王承,芦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邵静秋,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承,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芦冬生,男,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静秋与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壮、芦冬生、王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朝法执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