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留枝、闫春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留枝,闫春荣,石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留枝,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春荣,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彩红,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张留枝因与被申请人闫春荣及原审被告石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本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选择再审法院确认表》上所显示的地址、电话,通过邮政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回执显示“电话不通、无法投递”退回。因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无法通知其本人,导致无法向其送达传票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留枝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