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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唐寿军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寿军,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德超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752号原告:唐寿军,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静,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李德超,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寿军与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德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寿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