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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芜湖市兵珠玻纤有限公司、吴显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芜湖市兵珠玻纤有限公司,吴显斌,郭爱珠,吴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23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兵珠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显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郭爱珠,女,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吴传安,男,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吴传安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金玺商业广场××房产进行评估价为××元。其中A1601评估价为××元后委托芜湖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第一次以评估价作为底价,无人报名。第二次降价10%后亦无人报名,第三次降价15%后仍无人报名竞买,后本院决定以第三次拍卖底价进行公开变卖A1601号,2017年3月16日在芜湖日报公告,竞买人戈勇【身份证号码】以××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传安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金玺商业广场A1601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戈勇【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买受人戈勇【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