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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树友、李春艳与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友,李春艳,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956号原告:高树友。原告:李春艳。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桂。被告:李静。被告:李焕江。被告:李焕龙。原告高树友、李春艳与被告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友、李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友、李春艳撤诉。诉讼费3395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高树友、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