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高树友、李春艳与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友,李春艳,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956号原告:高树友。原告:李春艳。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桂。被告:李静。被告:李焕江。被告:李焕龙。原告高树友、李春艳与被告李永桂、李静、李焕江、李焕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友、李春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树友、李春艳撤诉。诉讼费3395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高树友、李春艳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