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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红、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王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73号申请人:石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2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王宇,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诉被告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客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