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红、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王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173号申请人:石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2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王宇,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诉被告王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客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宇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