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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尹正兴、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尹正兴,刘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4号楼。负责人文开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正兴,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丽君(系尹正兴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正兴、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