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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学慧、祁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学慧,祁长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380号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永贤,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廷乾,系该联社营业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德,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学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学,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长文。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学慧、祁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