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高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9号。负责人:孙泽俊,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高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xx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