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锋、王稳、张建伟、薛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华锋,王稳,张建伟,薛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华锋,男,1979年0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稳,女,1988年0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69年0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薛井兰,女,1969年05月10日出生。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华锋、王稳、张建伟、薛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徐华锋、王稳、张建伟、薛井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华锋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井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