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碧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碧珠(绰号:“阿珠”),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2016年4月25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碧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碧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郑碧珠经与陈某某电话商定后,至本市湖里区和通路口公交车站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时被当场人赃俱获,并被查获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1部,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被告人郑碧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另查明,上述毒品已依法上缴有关部门。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碧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通话记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现场录音录像、作案现场及毒品称重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碧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再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碧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