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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住呼市。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呼市。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91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8日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