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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邱桃仙、陈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桃仙,陈淑云,池灵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桃仙,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云,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伯川、林珊,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灵欣,女,200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理人:陈淑云(系池灵欣母亲),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后张新村*号***房。上诉人邱桃仙因与被上诉人陈淑云、池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桃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金、俩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伯川、林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桃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借条》实际上是民间的“会”单余额,上诉人与池钢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该《借条》是否完整?是否是从“会”单撕下的?退一步讲,一审法院仅以《借条》认定借款属实,但未查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明显证据不足;一审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未依法由摇号的首选机构鉴定,而是直接由备选机构鉴定,鉴定意见存在依据不足等问题。陈淑云、池灵欣辩称:本案诉争《借条》的形式与内容符合民间借贷习惯做法,经上诉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存在违法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民间做法是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才出具的,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2月15日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加摁手印,足以证明上诉人已收到87000元借款;本案债权人池钢已去世,很难查明款项交付的具体细节,但并不排除池钢采取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交付款项;上诉人称池钢是会头、上诉人是会脚,借条是做会结算出来的,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形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等等。陈淑云、池灵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邱桃仙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1.经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条上的签名为邱桃仙所签;2.陈淑云与池钢系夫妻关系,池灵欣与池钢系父女关系;3.池钢已死亡等事实予以确认。有争议的事实:案涉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邱桃仙辩称案涉款项为民间“会”款,并非借款,在庭审过程中,邱桃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并未到庭,庭后经法院多次电话及书面传唤均未到庭作证,且邱桃仙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款项为“会”款,因此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邱桃仙结欠池钢的法定继承人陈淑云、池灵欣借款本金87,000元,有邱桃仙签名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陈淑云要求邱桃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邱桃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淑云、池灵欣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闽鼎[2016]文/痕鉴字第60号《文/痕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检材《借条》落款处的‘邱桃仙’签名字迹是邱桃仙所写;‘邱桃仙’签名字迹处的指印,由于按捺模糊,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对于该份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结论,上诉人邱桃仙在2016年11月2日的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异议”,现上诉人声称该鉴定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要求重新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邱桃仙既没有提供与池钢存在“标会”关系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借条》系“会单”所撕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上诉人邱桃仙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邱桃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上诉人邱桃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