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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燕,王国松,徐燕,王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松。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燕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徐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