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保平与葛泰国、曹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平,葛泰国,曹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12号原告:田保平。被告:葛泰国。被告:曹云龙。原告田保平与被告葛泰国、曹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保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保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田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颜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