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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保平与葛泰国、曹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保平,葛泰国,曹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12号原告:田保平。被告:葛泰国。被告:曹云龙。原告田保平与被告葛泰国、曹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田保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保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田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颜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