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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洪、金栋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金栋梁,李梅,卢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649号申请执行人朱洪,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金栋梁,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李梅,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云晓,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朱洪与被告金栋梁、李梅、卢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栋梁、李梅、卢云晓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未实现债权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6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