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仁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仁体,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仁体,男,1980年11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被执行人杨娟,女,1966年12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现住盈江县平原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仁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4月27日权利人罗仁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62627元(执行款604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82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有存款121.88元。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娟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县××分理处的存款61800元(账户内实有金额121.8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