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樊某与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628号申请人:樊某,女,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担保人:岳阳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步行街金鹰阁15楼。法定代表人:徐绍凯,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蔡兴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夏仕贤,公司总经理。樊某与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某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116821、00116822、00116823、00116824、00116825、00116830、00116831、00116832、00116833、00116834、00116838、00116839、00116840、00116854的房屋,测量号650622021010/12/13/15/18的华容县湘北农机大市场价值300万元的土地和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岳阳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岳阳市东风湖土地面积为16168平方米的岳市国用(2012)第0003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应予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亦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116821、00116822、00116823、00116824、00116825、00116830、00116831、00116832、00116833、00116834、00116838、00116839、00116840、00116854的房屋;测量号为650622021010/12/13/15/18的华容县湘北农机大市场土地和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岳阳永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岳市国用(2012)第00032号岳阳市东风湖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樊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刘行文人民陪审员 吴维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光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