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谭学民、钟凤重等与许以禄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民,钟凤重,韦锦全,许以禄,熊伟明,石佩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282号原告:谭学民,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钟凤重,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原告:韦锦全,男,1974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占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以禄,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玎,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丹,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佩玉,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谭学民、钟凤重、韦锦全与被告许以禄、熊伟明、石佩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学民、钟凤重、韦锦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学民、钟凤重、韦锦全负担。审 判 长 莫 遥人民陪审员 黄念一人民陪审员 潘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朝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