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焕玉与张忠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玉,张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郭焕玉,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忠利,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32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