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班爱华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7)桂0603民初518号原告班爱华,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智勇、张峻源,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者。被告防城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荣富,局长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扣除工资19253.6元[从2016年1月份至2016年9月份止被扣的工资共15519.6元(每月被扣除工资1724.4元×9个月),从2016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份止被扣工资3734元(每月被扣工资1867元×2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已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终止,因此,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班爱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其他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德伟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冼艳书记员伦雪萍(本裁定书正文到此结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