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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善通、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善通,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善通,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善通因与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黄善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准许缓缴)。审 判 长  邬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