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何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42217.77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贾存耀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登记在贾存耀名下的甘D19***号、甘D17***号货车,甘DH****号“奥迪”牌轿车均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另查明,2016年9月20日,我院作出(2016)甘042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多辉代理审判员 杨雨峰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志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