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世儒与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儒,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356号原告:何世儒,男,1960年2月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2095L。法定代表人:蔡铭,总经理。原告何世儒与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何世儒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世儒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