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93号原告:何某,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柱(系何某近亲属),男,194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代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何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纪红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