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忆馨与闫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林局养护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忆馨,闫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林局养护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400号原告:张忆馨,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闫云,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林局养护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385号。负责人:王平,该中心主任。原告王玉泉与被告闫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林局养护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