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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州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州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北河东村。法定代表人:蔡得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利,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港西村。法定代表人:吴生富。申请执行人青州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应给付青州通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费2265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元由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26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获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车辆,现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2019年4月16日,另外依法轮候查封了一重集团苏州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张房权证金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张国用(2010)××号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4月6日,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67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