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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295号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上水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才,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唐江,男,1977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务川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