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永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刘伟明,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清,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24号。负责人:李旺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芳,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刘伟明,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审被告: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江区西联镇芙蓉大道18号韶关碧桂园。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周永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原审被告刘伟明、韶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4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周永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永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永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宇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