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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灶元与被告石路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灶元,石路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347号原告:刘灶元,男。被告:石路胜,男。原告刘灶元与被告石路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自行和解,原告刘灶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灶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灶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刘灶元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崔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