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某退卷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7)鄂0281刑初143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杨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立案审查时,因被告人杨某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不能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你院移送起诉的被告人杨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予以退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