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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丹明、陈惠英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毛某某,陈惠英,马某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76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3年2月16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梅园路***弄***号***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XXX号XXX楼(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渊,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陈惠英,女,汉族,1957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第三人:毛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黎明村***号。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裕民路***弄***号***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被告陈惠英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毛某某、马某某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毛某某、被告陈惠英、第三人毛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晓霞审 判 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