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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51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季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季斐,季国民,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季斐,季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永丰桥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叶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季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斐,男,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季国民,男,住泰兴市。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季斐、季国民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泰兴市,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振翔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季斐、季国民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