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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振霞,女,职务厂长。林口县人民法院(2012)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20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三次通知和公告限被执行人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为了避免强制搬迁给他人带来的危险及尽量降低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调解,在被执行人多次承诺的期限内仍未自行迁出完毕,另外尚欠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的房屋使用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7698.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口县凤祥制油有限公司占用申请执行人王玉林所有的厂房立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管理和使用。二、被执行人林口县凤祥制油厂所有的设备及财产于十五内由其自行迁出,申请执行人不得妨碍其通行。三、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2)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