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林,洪波,程一然,曾文,金华市金禅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金华波卡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248号。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被执行人孟林,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洪波,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程一然,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曾文,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金禅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秋滨工业城双锦街9号。法定代表人孟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华波卡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程一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畈一村。法定代表人程素琴,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林、洪波、程一然、曾文、金华市金禅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金华波卡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程一然名下的位于金华市保集半岛B1-11栋、保集半岛A3幢-6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园区1、2幢,被执行人曾文名下的位于金华市玫瑰园小区17幢3-402室的房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一然名下的位于金华市保集半岛B1-11栋和保集半岛A3幢-6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园区1、2幢,被执行人曾文名下的位于金华市玫瑰园小区17幢3-402室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02执194-1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林、洪波、程一然、曾文、金华市金禅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金华波卡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浙0702执19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之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程一然名下的位于金华市保集半岛B1-11栋(房产证号:00××51)和保集半岛A3幢-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11)、被执行人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工业园区1、2幢(房产证号:00××97、00××98),被执行人曾文名下的位于金华市玫瑰园小区17幢3-402室(房产证号:00××41)的房地产的查封。附:(2016)浙0702执194-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院地址:金华市兰溪街210号邮编:321017联系人:陈高明联系电话:8246****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核稿: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解封)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校对:(2016)浙07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林、洪波、程一然、曾文、金华市金禅特种铝材有限公司、金华波卡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德懋工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浙0702执194-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填发人:陈高明送达人:陈高明、朱博汇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