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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何志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何志军,虞亚军,舟山凯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解放西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430995。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虞亚军,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舟山凯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11号(商会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792065901。法定代表人虞亚军。被执行人陈继军,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志军等,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45000。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房产我院正在依法处置,待变现后按顺位参与分配,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477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