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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光亮与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亮,彭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99号原告:李光亮,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崔红霞,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彭伟,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原告李光亮与被告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向原告退还受理费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原告李光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