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103号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古兴里7号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20684K。法定代表人:张建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燕、杨淑娟,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苏婷婷,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苏婷婷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