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昌金、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金,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昌金,男,生于1972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昌金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欠下多人巨额债务,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郑兰武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