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9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向华军、朱成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忠,向华军,朱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9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文忠,男,生于1984年9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向华军,男,生于1966年4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朱成敬,男,生于1985年5月6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803执9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陈文忠申请执行向华军、朱成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向华军、朱成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成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东城分理处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