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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执恢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权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权波,梅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云溪区云中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新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权波,汉族,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梅金香,汉族,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被执行人张权波、梅金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执行行政罚款11000元为由,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现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李革华人民陪审员  蒋革新人民陪审员  宋怡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龙调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