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清泉与彭冬香、盛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泉,彭冬香,盛清平,黄清泉,彭冬香,盛清平,黄清泉,彭冬香,盛清平,黄清泉,彭冬香,盛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503号原告:黄清泉(曾用名陈清泉),男,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彭冬香,女,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区。被告:盛清平,男,1972年8月16日生,住赤壁市。原告黄清泉诉被告彭冬香、盛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黄清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清泉负担。审判员 韩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