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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陕0329执6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晏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晏某已给付申请人孙某某本案案款146925.7元、诉讼费1295元。已将本院(2017)陕03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